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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政府补贴资金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日期:2018-07-06  字号         颜色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沈阳市财政局
沈建发〔2018〕117号

 

 

 

市建委市财政局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政府补贴资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管理)局、财政局:

为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政府补贴资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

 

 
沈阳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
停车设施(场)政府补贴资金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解决公共停车难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14〕50号)的规定,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实施专项资金补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补贴资金是指市、区两级政府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道路红线以外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按规定配建停车场除外)安排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按照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现行体制,补贴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城建项目投资计划资金统筹安排。原非土地独立操作区范围内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原土地独立操作区范围内补贴资金由所在地政府自行承担。

第四条 享受政府补贴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利用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立体设施(场)。

(二)建设项目建设前列入我市停车建设年度计划。

(三)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已通过验收,并已投入使用。

(四)已接入我市智慧停车平台

(五)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五条 补贴范围:

(一)已满足本小区需求,利用居住区内部和周边可利用场地,挖潜建设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

(二)社会单位利用内部场地或外部自有用地,增建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

(三)利用市政广场地下、绿地地下、待建土地、公共场地、临时空闲场地、拆违拆迁腾退空间,以及改造地下空间等,因地制宜挖潜建设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

(四)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

(五)其它能节约土地资源,增加土地利用率,建设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

第六条  补贴对象:2018-2020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的企业,对社会资本与财政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按社会资本占投资额比例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各类公共立体停车设备,按照3000-8000元/车位标准给予补贴(详见附件);新建立体自行式停车楼或地下自行式立体停车库按照8000元/车位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政府补贴资金实行申报制

(一)立项申请

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将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核验合格,报送市建委列入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

(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验收和资金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后,报市建委审核。

(三)资金拨付

原非土地独立操作区,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汇总本区停车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将申报资料报送市建委审定。申报材料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市级政府承担补贴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建委,并由市建委拨付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承担补贴资金部分,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申请单位。原土地独立操作区自行执行。

第八条 其他

1.申领补贴资金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同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或者个人诚信档案。

2.申领补贴资金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停车服务承诺,擅自将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挪作他用、改变使用功能、不向社会开放的,依法予以处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取消申请资格。

3.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严格审核。对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

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补贴标准.doc
文件类型: .doc 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场)补贴标准.doc (18.0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