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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日期:2015-05-20  字号         颜色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提升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专家委管理,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的工作宗旨是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会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加入专家委由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经协会批准后,由协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成为专家委专家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协会专家委的专家。
第五条 协会对专家委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家条件
(一)专家由协会所属会员单位(主机、配套件、充电、系统集成、信息平台、规划设计、运营管理、金融服务等)中的优秀技术人才组成。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毕业4年、硕士毕业10年、本科毕业13年、专科和中专毕业15年以上)且在停车行业从事技术工作8年以上;拥有停车行业发明专利、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奖项的、行业相关优秀人才等可经技术专家委员会三名副主任以上委员联合推荐。
(四)熟悉停车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五)能够胜任停车行业咨询、评审、监理、质量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分析鉴定、评估论证、市场调研、技术服务、信息发布、工程方案论证、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六)本人愿意接受专家委对专家的管理要求,愿意参加且所在单位支持国内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协会组织的促进停车行业水平提升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各项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专家活动。有适当的时间参与并能胜任亲自深入现场考察、调研等工作。
(八)实务经历(至少具备以下两项:①主持设计或规划停车行业两个项目以上;②在专业刊物或会议发表论文;③参与停车行业及其与之相关的标准制修订;④拥有停车行业相关专利)。
第七条 申请入选专家委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材料清单
1.《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
2.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书扫描件。
3.曾担任过的各类型评审专家的证书或聘用文件扫描件(近3年)。
4.发表的论文、专著;制修订标准及拥有专利(近5年)。
5、个人所获荣誉证书(近5年)。
6.本人近期的免冠两寸彩色照片2张。
(二)申报要求
1、将上述材料用A4规格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2、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发送协会邮箱或拷入U盘一并提交。
第八条 专家委设主任、副主任,正、副主任由协会提出候选人,专家委会议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当选。
第九条 申请入选专家委的申报程序
(一) 申请入选专家委的人员填写《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由申请人员所在会员单位(法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按第八条要求,将申请资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报送协会秘书处。
(四)由协会秘书处受理专家申请资料。
(五)秘书处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遴选后报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议终审。
(六)经主任办公会议核准后,聘为正式专家。
(七)协会发文公布专家名单,统一颁发《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专家聘书》,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委取消专家资格:
(一)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二)离开原单位不再从事停车行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协会或专家委安排的工作累计三次以上的。
(四)专家所在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专家委活动的。
(五)入选专家委后,发现其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委申请。
(七)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对其提出退出专家委申请。
(八)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协会和专家委组织开展的各类技术咨询、产品鉴定、标准制修订、编制行业丛书、技术攻关、评审、技术评估、评优、信用等级评价、推荐、讲学和交流等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参与停车项目的评审评标等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三)接受委托,代表协会和专家委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行业调查、课题研究、法规制定、技术鉴定、工作检查等活动。
(四)对专家委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未经协会或专家委许可,不得以专家委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四)积极发挥作用,向协会和专家委提出有关行业技术进步、科技发展的建议和信息;提交有利于行业发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开发、推广先进技术的建议;对法规和标准的建议;每年至少一篇,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协会秘书处。
(五)委托专家委为专家所在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六)服从本专家委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专家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委实行聘任制,专家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专家委实行动态管理。每届期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补充和调整。校核更正专家的有关信息,补充新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并随时淘汰不能胜任工作或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专家。
第十五条 协会或专家委开展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委中选取相应专家,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专家委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如实记载专家参与专家委各项工作的具体情况,专家委在组织(委托)专家活动结束后,需应将专家的工作表现、专业技术水平等评价信息,填入《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见附件2)和《专家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并录入专家信息档案,以此作为今后使用、调整专家委、换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委中的专家因调离单位、退休、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或专家委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与专家的联系,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络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九条 专家委到届期满,专家的聘任资格自动取消,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报。
第五章 专家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专家应严格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未经协会或专家委同意,不得以协会专家的名义,对外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授课等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咨询服务、评审、评优、技术鉴定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专家委或被服务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专家工作补贴或技术咨询劳务报酬。严禁专家以任何名目或形式私自收取报酬和其他礼品(金)。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接受委托参加活动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被举报的专家,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专家资格并报告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人员加入专家委,协会或专家委可根据需要发出邀请和聘请,并颁发聘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2019年8月1日发布的《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