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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和维保税率降为3%和6%

来源: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日期:2018-08-02  字号         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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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5日
 


相关政策解读:
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政策落地历程:
1、2016年9月30日以重机协字(2016)第047号文《关于调减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企业安装服务项目税率的函》发函给国家税务总局,因国家税务总局并财政部以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机械式停车设备的销售行为因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安装服务,被定义为“混合销售”。如此营改增后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综合税率不减反增。
2、2016年10月30日上午,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相关业务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专题调研机械式停车设备企业营改增有关事宜。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代表参加此次会议,就停车设备企业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汇报。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认真听取了各企业的意见,指出:根据企业提报的材料,停车设备企业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可明确区分设备生产与安装业务,仍可按2011年23号文执行。其生产制造部分,按生产设备缴纳17%增值税, 安装部分按“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类执行。并在最后指出,关于本次会议确定的内容,将列入税务总局营改增相关政策汇编中,年底前发布。各企业回去后向当地税务部门做好汇报,按本次会议确定的事项执行。各地税务部门如有疑问,可通过当地税务局逐级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咨询。
3、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此次公告中明确说明电梯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未明确说明机械式停车设备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
4、2018年2月9日,以重机协字(2018)第006号《关于请进一步明确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业务营改增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有关问题的函》发函给国家税务总局,因经过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的调研和企业反映,目前只有极个别企业落实了按简易计税方法(销售停车设备17%,安装服务3%,维护保养服务6%)计税。但是大多数企业虽然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工作,地方税务部门因没有文字依据还是按照混合销售计税方法(11%)计税,甚至有的企业还是按照设备销售同税率(17%)执行。
    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够酌情考虑机械式停车设备行业的特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精神,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停车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即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机械式停车设备可以与销售电梯执行同样的计税方法(销售停车设备17%,安装服务3%,维护保养服务6%)”。
5、2018年4月2日,以中重停协(2018)第006号《关于请进一步明确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业务营改增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有关问题的函》征集机械式停车设备生产企业对降税的诉求,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行业诉求。
6、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按照此公告的第六条规定,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此公告实施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第四条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可根据此公告到各地税务部门咨询办理,如遇到此方面任何问题,均可向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继续反映。